首页
>>政务公开>>主要职责
 
     


 政务公开公告    公开承诺书

  职能处室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收费公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公告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民政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公告如下:

  一、优抚双拥服务

  服务对象:区直机关,各市、县(区)民政局,优抚事业单位;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优抚双拥政策法规,并督促、指导、检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5%、非双拥模范城(县、区)达到70%。审核各地报批的评残追烈事项,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评残追烈对象15日内审批。审核区直机关报批因公牺牲事项,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对象1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制定全区优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开展优抚业务和达标创优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组织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的活动,推荐全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认真做好优抚对象的来信来访工作。

  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区直民办非企业单位。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民间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性社团和跨地级市社团的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金会的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全区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60日内办结;负责全区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市、县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住所在广西的全国性社团、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涉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承办民间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事项,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三、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民政局,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安置政策法规。为军休干部、转业(复员)士官、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干部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审批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增发生活补助费,15日内办结。编制申报军休经费和伤残军人接收安置经费分配方案,及时报送审批。审核、申报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及编制,制定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接受安置对象咨询。

  四、救灾救济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救灾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并指导各市、县(区)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减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督促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组织、指导五保村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制定特困户生活、医疗救助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城镇低保户、贫困居民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实。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方案,并负责跟踪监督各市县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接受低保对象的咨询。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婚姻登记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当事人。

  服务内容: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社区服务以及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审核有关基层政权建设事项,30日内实地核实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培训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组织评比表彰先进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组织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受基层干部的咨询;宣传贯彻婚姻登记法规政策,为全区内地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培训婚姻登记员,发放婚姻登记证件,承办婚姻登记行政复议和投诉处理。

  七、区划地名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和乡镇政府。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区划地名政策法规。承办乡镇(含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更名、撤销、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30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调研、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后,3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请示呈国务院审批。调处地级市之间的县级界线争议,如发生紧急情况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往边界争议现场,4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仲裁或调解意见。组织和指导市、县(区)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审核勘界成果,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提供区划地名咨询服务。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服务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和有困难的居民群众,涉外收养的当事人、救助管理站、安置林场、社会福利企业和殡葬事业单位。

  服务内容:拟定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区收养登记、殡葬、公墓、救助管理及安置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宣传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通过全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三无”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收(托)养、医疗、康复、教育及便民利民等服务。依法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对符合规定的7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协调全区和外省(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自主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返乡事宜。审批经营性公墓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作出同意筹建意见;待该设施筹建达到开业条件后经审批发给《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审核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项目并报民政部审批。对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九、老龄工作服务

  服务对象: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优待等法规政策和各项为老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区老年人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发老年人才资源,促进老年产业健康发展。组织全区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推荐全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命名表彰单位。加强老年教育和宣传,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投诉箱设在南宁市民主路49号区民政厅大门内左侧。监督投诉电话:0771-26138802825452

  特此公告。

Contact us:admin@gxmzt.gov.cn   tel:0771-2815114
Copyright (C)2005.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民政厅信息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