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区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土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审定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审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市、县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审批地、市、县国内和港澳台地区及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地、市、县(自治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编绘和审定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定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拟定儿童收养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国内收养工作;承办涉外送养登记。
(十七)拟定收容遣送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省及自治区境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